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商业无菌检验的基本要求、操作程序和结果判定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 2.1 低酸性罐藏食品 low acid canned food 除酒精饮料以外,凡杀菌后平衡pH大于4.6,水分活度大于0.85的罐藏食品,原来是低酸性的水果、蔬菜或蔬菜制品,为加热杀菌的需要而加酸降低pH的,属于酸化的低酸性罐藏食品。 2.2 酸性罐藏食品 acid canned food 杀菌后平衡pH等于或小于4.6的罐藏食品。pH小于4.7的番茄、梨和菠萝以及由其制成的汁,以及pH小于4.9的无花果均属于酸性罐藏食品。 3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,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: a) 冰箱:2 ℃~5 ℃; b) 恒温培养箱:30 ℃±1 ℃;36 ℃±1 ℃;55 ℃±1 ℃; c) 恒温水浴箱:55 ℃±1 ℃; d) 均质器及无菌均质袋、均质杯或乳钵;